32元電鍋惹5年重罪!法官「極限減刑」救清潔員 律師驚訝「史無前例」法務部說話了

台北市一名黃姓環保局清潔人員,日前將剩餘價值僅32元的舊電鍋贈予拾荒婦人,未料竟遭檢方以貪汙治罪條例中「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」的罪名提起公訴。士林地方法院最終判處黃員3個月有期徒刑、緩刑2年,並褫奪公權1年。對此爭議判決,法務部今日出面說明了。

圖片來源:《鏡週刊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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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聯合新聞網》報導,法務部回應指出,檢察官在提起公訴時已充分考量黃員自首、坦承犯行及財物金額微小等對被告有利的減刑因素,並向法院請求從輕處罰。法務部表達尊重法院裁決結果,也尊重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的立場。

圖片來源:《中廣新聞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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針對外界質疑「小額貪汙案件情輕法重」的問題,法務部表示已啟動修法機制,提出貪汙治罪條例修正草案。草案第12條特別針對小額貪汙情節,未來法院可選擇減輕甚至免除刑罰,符合條件者所受的有期徒刑最多可減至三分之二,法院也能視個案狀況做出免刑判決。此案件也引起法界討論,因為貪污其實是5年以上的重罪,這次判刑3個月,主要是法官罕見第一次啟動了「4個減刑要件」,包括黃男坦承犯行並繳回電鍋符合「偵查自白」、電鍋殘值僅32.56元符合「情節輕微」,另外在政風單位尚未掌握事證就主動說明符合「犯後自首」,原本可免刑,但因我國法律對公務員有嚴格要求,因此僅符合減刑要件,最後依據《刑法》第59條認定本案「情堪憫恕」,因此從5個月再減2個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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