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為閉眼休息!公車阿公「竟然早就死了」 家屬「怒告急救乘客」
松江法院經審理認為

圖片來源:《新華社》
本案爭議焦點有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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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是案涉運輸合同是否成立
二是公交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有無違約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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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。雖然李老伯因突然昏迷而客觀上無法完成購票行為,但自其登上公交車並接受運輸服務時起,雙方之間的城市公交運輸合同關係即已依法成立。
關於公交公司有無違約行為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:「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;但是,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、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。」

圖片來源:微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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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中,李老伯的死亡原因經診斷為猝死,系其自身健康原因,與公交公司的客運行為並無因果關係。公交公司的售票員從察覺李老伯處於異常狀況至與120交接病患,時間間隔為8分鐘左右,已在其能力範圍內履行了救助義務,不存在違約行為。
據此,松江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。判決后,雙方均未上訴,該判決已生效。
